第一條
本託運條款於託運人將其貨品委託萊爾富便利商店(以下簡稱運送人)辦理店到店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託運業務時適用之,託運人並同意以下各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
一、託運人於託運貨品時,應依寄件服務單之內容詳實填載,若有疑義或地址不明者,運送人得檢驗之並請託運人協助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寄件託運後,即不得要求取消,不得要求萊爾富門市將商品退回。
二、寄件服務單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者,運送人不負任何運送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一、託運人應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不可裸露,且封口處需黏緊,單一訂單編號僅可交寄一件商品,不得將多箱貨品以任何形式綑綁為一箱後交寄,否則運送人得拒絕收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運送人或代收店包裝,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二、本服務所允收之託運貨品: (1)尺寸限制:貨件包裝需為上、下方平整的立方體且寄件服務單可完整平貼無皺褶,且貨件立方體高度需大於1公分;貨件長寬高尺寸規格: 最長邊小於或等於45公分,貨件長寬高總和小於或等於105公分。(2)重量限制: 40公克 < 貨件重量 ≦ 5公斤。
三、請洽門市職員索取寄件單專用透明袋,裝入寄件服務單,黏貼於包裹上、下方皆平整之處。
四、不符合上述包裝、尺寸、重量規範之貨品,運送人有權拒絕運送並通知託運人辦理退費領回,若於運送過程中造成貨件破損,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並退回該託運商品,該退貨運費由託運人自行負擔:
一、不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二、託運人未按規定列印貼妥寄件服務單者。
三、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註明為易碎品或加貼易碎標示者,運送人不負特別注意義務。
四、託運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五、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六、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1.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物品或毒品、色情或違反著作權法之光碟等違禁物品。
2.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黃金等貴重物。
3.信用卡、提款卡、標單、合約或其他類似物品。
4.遺骨、牌位、佛像等。
5.狗、貓、小鳥、魚、蝦、螃蟹等活體動物。
6.食品類,例如麵、飯、粿、水餃、蛋糕、肉粽、月餅等,需指定溫度、溼度、方向,或其他不耐曝曬、密閉之物品。
7.植物類,如盆栽、種苗等,或其他具有堆置方向性之物品。
8.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健保卡、身分證、扣繳憑單等。
9.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10.菸、酒、保險套、情趣用品、限制級圖書、光碟及其他依法須限制販售對象年齡者。
11.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12.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13.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易揮發、具腐蝕性之物品。
14.有毒性物品、毒性化學物質、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15.具危險性或其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6.液體、生鮮蔬果魚肉等含效期之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17.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及3C類(含家電..等)相關商品、精密儀器等。
18.3C產品及精密儀器:包含但不限於家電類、手機類、相機類、特殊功能儀器、GPS等相關產品。
19.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20.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遺失理賠上限為新台幣1,000元)
七、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第五條
為確保運送時效或品質,託運人同意運送人將貨品交由運送人以外之其他單位或業者運送,惟運送人仍應依本條款擔負運送上之責任。
第六條
一、運送人於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或收件人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運送人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並得要求託運人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逾期運送人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
二、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第七條
一、運送人於運送中得知貨品為第四條之物品時,為防止其運送上之損失,得即刻進行卸貨處置,其所需之費用應由託運人負擔。
二、任何因前項貨品或事由所致之損害,託運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第八條
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且託運人需保證委託配送商品之合法性,運送人不負拆封檢查之義務,若委託配送商品違反法令規定或侵害他人權利者,託運人自負法律責任並賠償運送人所受之一切損失:
1.因貨品之特性、缺陷,託運人未作加強包裝,致有破裂、毀損或自然耗損所致者。
2.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寄件服務單記載錯誤,或因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第九條
一、符合第四條之貨品,運送人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二、關於易碎、容易變質腐壞或在搬運時須特別注意之貨品,任何因正常搬運所導致貨品遺失、毀損或遲延送達時,運送人概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運送人於將貨品交付收件人或收件人同意代收之人後,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第十一條
一、因貨品遺失所產生之損失,運送人將按貨品之價值(於發送地之貨品價值,以下同),於其責任限度額新臺幣壹仟元整的範圍內(以下稱「限度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因貨物遲延送達(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者,運送人對託運人發生之損害,於運費之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運送人業已經由電子郵件通知收件人取件者,不在此限。
三、如有同時發生貨物遺失或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運送人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四、除上述規定外,運送人對任何間接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本條款所未規定者,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或業界習慣處理之。
第十三條
退件:貨件送達取件店舖七日內無人領取,將退回原寄件店舖,並通知寄件者取回,但於七日內寄件人不得要求提早退回。如寄件者未於七日內至原寄件門市領取,該商品將退回超商物流中心,並自送達超商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超商物流中心三十日,寄件者應自費向超商物流中心領取貨品,由超商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三十日內向超商物流中心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超商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